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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厦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19年修订)

时间:2019-12-27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9〕2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我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定量评价,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体现学生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平,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校领导、各相关二级单位负责人、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员。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在校学生处)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 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专业(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专业(班级)人数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以后,其成员名单应在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持扶贫部门发放的《扶贫手册》,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二)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低保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在民政“最低生活保障(含特困供养人员)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三)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并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认定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六)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七)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条(一)至(七)类等人群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  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 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二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2个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条(一)至(六)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 认定方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包括信息比对认定、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

(一)信息比对认定。通过“福建省建档立卡等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福建省比对系统’)、“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全国系统’),将本校在校学生学籍信息与系统基础数据进行线上比对认定。

(二)量化评估认定。通过“福建省精准资助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福建助学APP’)进行量化评估认定。量化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学校评审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必要的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学校调查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及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认定。调查认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十四条 具体运用

“量化评估认定”和“信息比对认定”为主,以“学校评审认定”和“学校调查认定”为辅。

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一)至(四)类的福建省内户籍学生,主要通过“福建省比对系统”进行比对确认;福建省外户籍学生,通过“全国系统”及“全国技校系统”进行比对确认。对于持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但相应比对平台电子信息档案缺失的认定对象,由学校综合应用相关认定方式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五)至(六)类的福建省内户籍学生,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安厅、应急管理厅认定并提供信息;省外户籍学生,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七)至(八)类学生,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等方式予以认定。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学校宣传、个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六个环节。

(一)学校宣传。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初统一发布认定通知,提前告知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国家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我校采用“福建助学APP”系统进行线上量化认定。由学生直接登录“福建助学APP”进行认定申请。

(三)院(系)审核。院(系)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的认定申请或相关部门提供信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精准认定并对资助等级提出认定意见。院(系)将认定意见结果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认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的认定意见进行复核。认定复核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形成该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

  (五)结果公示。院(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系)提出质疑,院(系)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最后形成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报报备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六)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认定结果名单、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等材料按《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定期导出“福建助学APP”系统数据并保存电子档案备查。

第六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将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各院(系)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处、团委及院(系)要注意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严禁任何个人和组织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挤占。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厦门华厦学院办公室                                                          2019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