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01日 15:02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厦门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核心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配备先进科研装备、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载体,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技发展前沿和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我市科技型企事业单位建设,自愿申报,自主投入,自主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坚持“合理布局、择优支持、定期评估、优胜劣汰、规模适度”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发展计划、相关政策,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三)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运行绩效评估,按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审定评估实施方案和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接受和处理申诉;

(四)审核转报国家、省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工作,提供实验室运行所需的人员、场地、仪器设备和每年不低于30万元的运营经费(不含人员工资福利)等保障条件,指导实验室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以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其他成员;

(三)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重点实验室的评估、检查工作,审核实验室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材料失实的管理责任;

(四)承担重点实验室全部对外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的分类:

(一)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或医疗机构等科技型事业单位建设,其主要任务是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和重大科学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新理论、新技术。

(二)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依托科技型企业建设,其主要任务是面向行业和产业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研究,研究制定技术标准,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第八条 申请认定市级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须是在厦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重点实验室定位清晰,在本领域中处于我市领先水平,能承担和完成重大科研任务。

(二)重点实验室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拥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成果,至少应符合以下五条中的两条:

1.近3年内,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主持与实验室研究领域相关的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5项以上(含),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主持或参与与实验室研究领域相关的市级以上科研项目5项以上(含)或获得政府经费1000万元以上;

2.近3年内,实验室固定人员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正式出版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学术专著3部以上(含),或发表SCI或EI期刊论文5篇以上(含);

3.近3年内,获得省市级科学技术奖且实验室固定人员、依托单位均排名第一,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

4.近3年内,获得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Ⅰ类知识产权10件以上(含);

5.近3年内,牵头或参与制定技术标准或疾病诊疗指南(不包括本单位内部标准或指南)2项以上(含)。

(三)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基础设施和经费保障。其中:学科类重点实验室独立科研用房不少于500平方米,企业类科研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场所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总价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或近三年新增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600万元,或近三年每年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15%;近三年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

(四)拥有一支数量合理、结构优化、创新意识强、相对稳定的科技创新队伍。学科类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20名,其中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不少于10名;企业重点实验室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15名,其中中级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或获组织部门授予人才称号的人员不少于8名。同一科研人员只作为一家市重点实验室成员,其项目、专利等成果只属于一家市重点实验室。

(五)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依托单位负责技术工作的企业高管或具有正高级职称,在本行业或领域内有一定知名度,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六十岁(参考法定退休年龄);近三年应主持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获得政府经费100万元以上,或获I类知识产权,或获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新引进的实验室主任,近三年于原工作单位取得的科研成果可纳入统计。

(六)学术交流与开放共享。重点实验室应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近三年主办学术会议或承办学会、协会主办的行业研讨、论坛等不少于1次;须加入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协作共享平台,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七)依托单位为高校的,承建的内设学院须为理工科类;依托单位为科研院所的,承建主体须为内设二级机构;依托单位为非综合性三甲医院的,承建的重点实验室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两家;固定人员100名以上且具备多个优势学科的高校内设学院,根据学科情况最多可申请两家。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须在1亿元以上,同一家企业原则上只支持建设一家市重点实验室。

(八)依托单位和实验室主要成员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认定程序:

(一)申报与审核。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市科技局进行形式审核后予以受理。

(二)调研评审。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形成初步推荐意见。

(三)集体研究。初步推荐名单根据需要征求市卫健委、高校等主管部门意见和信用查核后,报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本办法出台前备案的市重点实验室,予以优先推荐。

(四)公示与行文。研究通过的重点实验室名单在市科技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下达认定通知,并予以授牌。

第十条 鼓励符合重点实验室认定条件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后原称号不再保留,不再按原称号管理。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5年,应定期换届,换届后一个月内需将换届结果报送市科技局。重点实验室应设置专职秘书(助理)岗位,专门从事重点实验室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对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开放课题等提供咨询指导。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5年,人数为7至13人的单数,其中依托单位成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内容设置研究单元并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研究人员到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主要利用重点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须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财务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支持实验室建设的财政经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规范支出。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规范运行管理,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报送上年度建设情况统计表,积极发布并向市科技局报送工作动态、科研成果等宣传信息。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名称变更、主任更换的,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市科技局核准。依托单位如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变更事项,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有关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章要求是评估的重要指标内容。已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须按照本章要求运行和管理。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每两年组织一次市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按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评估相关事务性工作,评估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评估主要针对重点实验室近两年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实验室条件建设、研究成果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统计表报送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估得分90分(含)以上且排名前20%为优秀;评估得分80(含)以上且排名前50%为良好;评估得分70(含)以上且排名低于50%为合格;评估得分低于70分为不合格;因自身原因并经市科技局批准未能参与评估的重点实验室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科发展情况,结合实验室评估结果,可对现有市级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或撤销。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市级重点实验室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重点实验室认定:

(一)依托单位或实验室主动提出取消的;

(二)未经批准不参与评估的;

(三)依托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

(四)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经市科技局推荐上报获得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省市级学科类重点实验室,无偿资助100万元;企业类重点实验室,无偿资助200万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无偿资助1000万元。

省市级重点实验室资助与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机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资助资金用于重点实验室购置和维护研发仪器设备、专用软件及其更新改造、实验耗材、人才引进培育、开放课题、交流合作等运营支出,不得用于基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十七条 评估结果优秀、良好的重点实验室,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评估优秀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奖励;评估良好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20万元奖励;评估优秀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项目支持:评估优秀、良好的重点实验室,在下一个评估周期内,每年可增加申请市科技计划青年创新基金项目一项,专家评审后择优给予扶持。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在申请认定或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发现,将由市科技局依法追回已资助资金,并依法将依托单位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按规定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厦门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Xiamen Key Laboratory of ***”。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厦门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厦科联〔2017〕44号)已到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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