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与智慧教育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心科技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质量,明确科研人员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责任、义务、权限以及应履行的手续,确保中心各类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促进中心科研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立项并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包括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题、成果管理等。
第二章 科研项目管理机构
第三条 中心承接的各类科研项目实行学校科研处与中心管理体制下的项目负责人制。
第四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工作专职管理机构,负责起草有关科研政策和管理规定,代表学校对全校科研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代表学校对外联系和沟通,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中心负责组织、落实本中心科研项目的综合计划并监督实施,协调中心项目的人员分配、条件保障,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中心具体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具体实施的责任人,在学校和中心管理下对项目组织、人员调配、经费支配、项目实施等独立行使权利。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立项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中心在组织项目申请过程中,需对以下申报条件进行审查:
(一) 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
(二)参加项目人员需具备相关的科研资质条件;
(三)项目组具有所策划项目或拟签合同项目的技术、人员、条件保障能力。服从学校科研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学校的有关保密规定。
第八条 立项程序
(一) 科研处与中心及项目组,与任务提出方就项目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后,确定任务目标。
(二)中心应对项目组能否完成任务的能力签署明确意见,必要时应组织评审,报科研处审批。
(三) 科研处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九条 科研处代表学校按各课题项目承担任务书监控学校各科研项目的实施与进展。
第十条 科研项目实行负责人制,研究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研究计划、课题组成员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中心主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按调整后的计划实施。
第十二条 中心组织对本部门科研项目进行集中检查。科研处对重点和重大项目检查。检查的方式可根据各项目的性质采用现场检查、专题汇报、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检查结果作为各部门及相关人员的年终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各课题负责人须每年填报学校科研项目年度工作总结表,作为项目结转的依据。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使用按《厦门华厦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保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项目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结题或鉴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结题或鉴定资料。
第十七条 不能按计划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组应及时办理项目延期结题的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验收完毕,项目组按照要求将文档资料、研究成果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心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与智慧教育福建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
20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