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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15 点击: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学〔2017〕46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新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要求,从今年9月1日起,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实行备案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予备案条件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应由双方学校同意后报我厅备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
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限制性情形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还应当出具证明,由我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二、备案材料提供
申请转学的学生应按照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见附件 1);
(二)学生转学申请书(加盖教务处章);
(三)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加盖学院或者系章);
(四)学生每学期成绩单(加盖教务处章);
(五)学生录取花名册(加盖招生部门章);
(六)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加盖招生部门章);
(七)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加盖校章);
(八)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示部门章);
(九)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示部门章)。
研究生转学的,比照以上内容提供备案材料(加盖公章类型学校可自行规定),还应提供转入专业导师同意接收的证明。
(十)相关证明材料:
1.因患病转学的,出具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的二甲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医院检查结论等医学证明材料(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2.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证明材料(加盖学校教务处章)。
三、备案程序及时间
转学备案材料(包括《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学生个人信息汇总表》纸质及电子版,见附件2)由转入学校递交我厅学生工作处(联系人:黄婷婷,电话:0591-87091485,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62号)。转学手续完成后,超过3 个月(以《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签字时间为准)未向我厅备案的转学材料,我厅均不予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学校办理转学的时间、程序、标准,积极、稳妥、有序做好转学备案工作。
(二)严肃纪律。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法纪意识,明确岗位责任,切实维护转学备案工作的严肃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三)抓好督查。强化过程管理,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对一经查实的违规行为,将严肃追究违规学校和违规人员责任。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本通知与《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5〕40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教育厅
2017 年 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