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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8 点击: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勤工(公)助学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章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习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引导和管理”及我校《勤公助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对原《学生勤工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二、勤工(公)助学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学校设立勤工(公)助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助学办,挂靠在学校团委),学校学生会下设实践与外联部(以下简称:实践部)。助学办负责指导实践部开展工作。助学办主任由团委负责人兼任。勤公助学项目专门成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
(二)助学办负责全校勤工(公)助学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实践部负责助学办的计划的落实和人员的招募。
三、勤工(公)助学岗位申报程序
(一)勤工助学岗位按学年申报。学年初需招募部门填报《厦门华厦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报助学办。助学办根据审核意见,提出用工方案,报主管勤工助学的校领导审批。助学办根据用工口编制岗位需求表,面向全校统一发布各部门用工信息。
(二)勤公助学项目每年分两次由各系(单位)向助学办提交项目申请,经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下一学期勤公助学项目,并报相关资助协会审核备案。
四、勤工(公)助学的招聘条件与程序
(一)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勤工(公)助学。
(二)拟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向助学办领取并填写《厦门华厦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壹式俩份)。招聘会现场学生向助学办各岗位招聘点提交,在助学办的统一监督下,由相关岗位负责人组织集中面试。拟录用学生经公示后,报学校党委审批备案。用工部门应对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进行考核,如该学生不能胜任岗位,可以要求助学办另行招募。
(三)拟申请勤公助学的学生向相关系(单位)咨询报名。各系(单位)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确定资助名单,各系(单位)确定名单后报助学办汇总提交至相关资助协会备案。相关资助协会每年根据受助学生人数,确定资助额度。学校根据审核确定的项目数,按系(单位)分配资助金额。各系(单位)按资助人数根据学生实际参加勤公助学活动的情况予以考核,按月发放助学金。
(四)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厦门华厦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壹式叁份,用工方、学生、校助学办各一份)。
五、经费来源及劳酬管理
(一)勤工(公)助学经费由学校或相关资助协会核发,实行专项管理,集中使用,做好发放规划,避免超支,不得挤占和挪用;勤工(公)助学经费需向教学口倾斜,用工部门应严格控制经费使用。
(二)勤工(公)助学劳酬标准:
1.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2.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适当上下浮动。
3.学生为校外用人单位服务,由用人单位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酬。
4.勤公助学劳酬一般一学年按10个月发放。
(三)勤工(公)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以免影响学生学业。每位学生参加勤工(公)助学时间每周原则上不超过12小时,每个月不超过45小时。其中,按月计酬的岗位原则上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用工单位应及时记录学生的工作时间。勤公助学项目要确保平均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活动。
(四)勤工(公)助学劳酬每月发放一次,具体程序是:用工单位进行工作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用工单位填写《厦门华厦学院勤工助学劳酬审批表》或《厦门华厦学院勤公助学项目受资助学生补贴发放表》(壹式俩份),附上《厦门华厦学院勤工助学工时记录表》(每人一张)或勤公助学项目管理办法中要求提交的材料,于每月5日前送助学办审核。助学办审核后于每月15日前将汇总材料送财务处。财务处于每月的20日之前将学生的勤工(公)助学劳酬发至学生个人缴交学费的银行卡中。
六、勤工(公)助学的终止
(一)受聘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助学办可终止其参加勤工(公)助学:
1.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岗位要求;
2.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勤工(公)助学活动;
3.在勤工(公)助学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治安处罚;
4.因勤工(公)助学严重影响学业;
5.日常生活铺张浪费;
6.有酗酒、赌博等行为;
7.有其他法规恶习;
8.不思进取,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被终止勤工(公)助学的经济困难学生,经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重新申请参加勤工(公)助学活动。
(三)如用工部门违反本细则,将取消该助学岗位。
七、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1月起执行,由校勤工(公)助学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