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厦政字【2008】50号
为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资助工作,经研究决定设立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与创业专项资助制度,积极扶助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与创业。为规范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 资助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的三年级毕业生。
二、 资助项目
(一)、就业补助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材料准备、交通费用和通讯费用。每人每次30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
(二)、就业培训补贴:主要用于补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毕业生在参加就业培训等方面的费用。参考厦门市人事局对厦门生源毕业生的补助标准,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毕业生在参加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组织的各类培训项目,通过考核,实现就业的,可补贴50%的费用。
(三)、返乡补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毕业生在第五学期寒假往返家校的交通费用由学院给予100%的补贴。
三、 资格确认和资助程序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毕业生名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在校期间实际表现和已受资助情况综合评定。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经济困难毕业生向辅导员处领取《资助申报表》(表格由学生资助中心下发),并按要求提供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已经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认定的学生可免交经济证明材料)。
(二)、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对候选人家庭经济情况、在校学习表现进行了解、考察并签署意见后交辅导员进行初审;
(三)、专业民主评议。辅导员组织召开专业民主评议会,对所辖专业班级上报的材料进行民主评议并形成推荐名单报支部,
(四)、支部审核。各学生党支部召开辅导员会议讨论和审核申报情况,提出初评名单,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材料应包括:学生个人申报表(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支部专题会议纪要、部务会议纪要、本教学部申报学生一览表等四份;
(五)、公示和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教学部上报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