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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7-03 点击:
各高等职业院校、设区市教育局:
为规范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推动高职院校的评建工作,促进高职院校加强办学条件建设,规范教育教学管理和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教高[2008]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实施文件的通知》(闽教高[2009]27号)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省高职院校办学实际,现就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资格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资格审查工作目的
评估资格审查是新一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重要环节,是高职院校接受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前提条件。开展评估资格审查工作,旨在促进高职院校进一步加大投入,保证基本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切实规范教育教学管理。各高职院校应在设区市教育局及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评建工作,按时接受评估资格审查,做好接受正式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评估资格审查内容
(一)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1、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体育、艺术类院校除外),具有学校产权的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
2、办学基本条件原则上应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设定的“合格”标准,见下表:
学校类别 |
生师比 |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
生均图书 (册/生) |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院校 医学院校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
18 18 16 18 13 13 |
15 15 15 15 15 15 |
14 16 16 9 22 18 |
4000 4000 4000 3000 3000 3000 |
80 60 60 80 50 60 |
3、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生均占有面积达到下表要求:
学校类别 |
综合、师范、民族类院校 |
工科类 院校 |
农林类 院校 |
医学类 院校 |
财经、政法类院校 |
体育、艺术类院校 |
生均面积 (平方米/生) |
5.30 |
8.30 |
8.80 |
9.00 |
1.05 |
1.85 |
(二)教育教学管理规范
重点审查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规范、质量监控、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实践教学、顶岗实习、招生就业等情况。
(三)《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评估资格审查程序
受省教育厅委托,福建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具体组织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资格审查工作。高职院校在经设区市教育局或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评估中心书面提出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资格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自查材料。评估中心在材料审核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现场考察,通过查阅资料、座谈、访谈、听课、考察等方式,对上述审查内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建议,由评估中心向省教育厅提交资格审查报告,并作出“可接受评估”或“暂缓接受评估”的建议。省教育厅将根据资格审查结果,结合年度评估工作安排,确定接受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高职院校名单和具体时间安排。未经过评估资格审查的学校不予安排进行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审查意见为“暂缓接受评估”的学校应在整改后重新提出评估资格审查申请。
四、评估资格审查受理时间
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资格审查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底,资格审查工作的开展时间为每年的3月至6月。
五、资格审查工作纪律
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资格审查工作应严格执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严肃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纪律的通知》(闽教高[2010]25号)有关要求,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附件:福建省高职院校评估资格审查办学条件指标测算办法
福建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福建省高职院校评估资格审查办学条件指标测算办法
1.折合在校生数=普通专科(高职)生数﹢自考助学班在校生数﹢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夜大(业余)学生数×0.3﹢函授生数×0.1﹢网络专科在校生数×0.1﹢中专在校生数。
2.全日制在校生数=普通专科(高职)生数﹢自考助学班在校生数﹢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中专在校生数。
3.教师总数=专任教师数﹢聘请校外教师数×0.5。
4.生师比=折合在校生数/教师总数。
5.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学校产权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学校产权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6.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学校产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折合在校生数。
7.生均图书(册/生)=学校产权图书总数/折合在校生数。
说明:
1.学校资产必须划入学校名下,对于非学校名下资产一律不予认定。
2.“产权面积”、“面积”均以学校产权证、土地证登记面积为准。
3、聘请校外教师数经折算后计入“教师总数”,原则上聘请校外教师数不超过专任教师数的四分之一。聘请校外教师数折算后不超过专任教师数四分之一的,按实际折算数计入“教师总数”;聘请校外教师数折算后超过专任教师数四分之一的,则按专任教师数的四分之一计入“教师总数”。
4、“进修生数”指进修及培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学生数。
5、“生均图书”指纸质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