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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9 点击:
厦门华厦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推进良好的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学术行为,防范和惩治毕业设计(论文)作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攻读学士学位的学生,针对其学位论文、毕业设计(论文)中的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作假行为认定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可认定为作假:
1、由他人代写、代他人撰写毕业设计(论文)或组织毕业设计(论文)代写的;购买、出售毕业设计(论文)或组织毕业设计(论文)买卖;
2、将他人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程序软件、设计方案、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擅自作为自己的实验成果使用;
3、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40%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
4、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40%的;
5、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调研数据、软件计算结果、研究结论、隐瞒不利数据等行为;
6、其它由厦门华厦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为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不属于作假行为的情形
具有第三条所列情况2~6点情形的涉嫌作假行为,若同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则不属于作假行为:
1、表现形式相同或相似,但确为两个独立的创作活动取得的;
2、翻译、评论、介绍、综述他人作品且已注明,不会被普遍误认为自己原创的,引用总字数不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40%;
3、借鉴采用他人的实验方法和手段、实验装置和仪器设备得出不同的实验结果和结论的;
4、能够提供详实的原始材料和数据证明作品为自己原始创作的;
5、其它经厦门华厦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不属于作假行为的。
第五条 作假行为处理
1、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有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由系部对论文作假行为和程度进行认定,给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核准。
作假行为轻微者,由各系部对论文作者批评教育,责令其修改论文、重新撰写论文、推迟答辩等处理。
作假行为严重者,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核定,给予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开除学籍等处分;已经获得学位的,按相关程序公告撤销学位证书(包括电子注册证书)、荣誉称号等,并将调查结果寄送其所在单位。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2、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学校在读学生,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属于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学校将通知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3、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学生进行规范学术道德、端正学术学风、防范学术不端的教育责任,并对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严格把关,从根本上杜绝作假行为的发生。对指导教师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或指使、放任,导致所指导的毕业设计(论文)发生作假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将追究该指导教师的相应责任;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导致其指导的毕业设计(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取消其指导资格,按教学事故处理。
4、教务处在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的30天内,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将处理情况通过“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对涉嫌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的学生、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将调查情况和拟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处理意见公布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若对学校最终处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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