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注信息与智能机电学院公众号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制度

时间:2020-09-29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学生党支部党员发展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信息与智能机电学院实际,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入党启蒙教育。党的各级组织要通过多种形式、各种渠道向广大非党员学生宣传党的章程、路线、方针、政策,进行切实有效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积极引导广大学生主动靠拢党组织,不断壮大入党申请人队伍,做好“播种”工作。

第五条 递交入党申请书。要求入党的同志,必须由其本人自愿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主要写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本人履历、家庭及其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以及本人的主要表现。申请书由党支部负责保管。

第六条 党组织派人谈话。党支部接到申请书后,要指定专人在一个月内同申请人谈话,了解其思想情况,指导其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从政治上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进步,并创造条件让他们参加或承担一定的社会工作,注意在其学习、生活、工作中考察他们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及时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并指导其定期向党组织递交思想汇报材料。

第七条 团组织推优。党支部接到申请书一年后,应指导团总支开展入党推优工作,要求各团支部召开团支委会,对申请人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交团总支。

第八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团总支对各团支部所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如无异议则将推优对象名单报党支部,由党支部召开支委会讨论,根据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将名单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备案,同时如实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信息与智能机电学院入党积极分子评选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共青团员,且团组织关系已转入我校,政治立场坚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

2、入党意愿强烈,入党动机端正,关心时事政治,递交入党申请书满1年;

3、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平均成绩75分以上且无挂科;

4、积极参加党团培训、学生组织和学校各类活动,取得团校结业证(须提供证明);

5、定期向班级辅导员或支部指定的入党联系人汇报思想及理论学习情况,以实际行动向党组织靠拢;

6、思想上进,集体荣誉感强,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7、认真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无违纪记录,且综合测评班级前30%;

8、宿舍卫生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二、优先条件(可适当放宽条件基本条件4所列的要求)

1、领航导师(伙伴计划成员)、校级、系级副部级以上学生干部、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协会会长等主要学生干部优先考虑;

2、获得市级以上各类竞赛等级奖以上荣誉;

3、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时长年累计100小时以上。

4、班级荣获校级以上荣誉,班级名额可适当增加。

第九条 指定培养联系人。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培养、教育、考察。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要使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可通过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进行。党支部要为入党积极分子建立档案,将其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教育培养考察情况、培训情况、《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等材料一并存入。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1. 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公示(5-7天)无异议,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应具备党员的基本条件。不仅要看学生的学习成绩是否优良,还应重点考察其政治立场、理想信念、道德情操、价值取向等。

    信息与智能机电学院发展考察对象评选标准

  2. 政治要求

    1、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校纪校规,在团学组织,班级,宿舍同学中起到带头作用,无违纪违规现象;

    4、参加党校学习,并获党校结业证书;

    5、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与教育;

    6、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期间,厦门党建E家分数不低于75分,学习强国分数不低于七千分(皆为一年的标准,根据培养考察时间长短变化)。

  3. 专业要求

    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平均成绩75分以上且无挂科或补考情况;若有补考记录,推迟半年发展;若有挂科记录,推迟一年发展。

  4. 生活要求

    1、顾全大局,团结同学,热心公益,全心全意为集体、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2、积极投身校园文化建设,参加党团学活动、学术活动和各类比(竞)赛活动,成绩优良;

    3、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充分发挥当代优秀大学生示范作用,在关键时刻、重大活动中能充分发挥骨干带头作用,表现比较突出,学生干部优先考虑;

    4、宿舍卫生状况良好,干净、整洁,为“示范性宿舍”。

    第十二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三条 党支部政治审查发展对象。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发展对象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在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学院亲属及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向其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进行函调或外调。对于到本学院学习不满一年的发展对象,还应了解其在原学习、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表现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治审查材料,凡未经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开展短期培训。发展对象必须参加厦门华厦学院党校统一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在两周左右。未取得党校结业证书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五条 支部委员会审查。经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支委会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讨论认为合格后,集体讨论后报基层党委预审。

    第十六条 上级党委预审。党支部应将发展对象的如下材料报上级党组织进行预审:(1)入党申请书;(2)入党自传;(3)党校培训结业证书;(4)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5)思想汇报;(6)入学以来学习成绩;(7)政审材料(含函调或外调材料和政审报告);(8)公示表;(9)个人征信记录;(10)其他材料,如会议记录、党内外群众座谈意见等。

    第十七条 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根据志愿书填写的具体要求,如实规范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十八条 支部大会讨论。经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九条 上级党委审批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条 上级党委派人谈话。上级党委要派专人及时找预备党员谈话。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党委审批。校党委授权学院党总支审批新发展的学生党员。审批工作必须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的三个月内全部完成。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组织参加党内生活,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入党宣誓。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预备党员宣誓由党支部负责安排。入党誓词经宣誓人签名后存入党员档案。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分配其一定的工作任务,并注意观察和掌握预备党员执行党的决议和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的情况。预备党员每季度要向支部作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应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引导他们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同时将考察意见填写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二十三条 提出转正申请。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含延长预备期满)一周内,应向所在党支部提交书面转正申请。

    有以下情节之一的,预备期应延长半年至一年:

    (1)学生预备党员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未修满本年度应修的学分,有学科不及格现象的;

    (2)不愿意承担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

    (3)学生党员预备期内考试作弊或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的;

    (4)在预备期内表现不好,不能发挥党员的表率作用的;

    (5)在预备期内出国半年或半年以上时间的;

    (6)在预备期内严重违反纪律,或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或延长预备期后,仍不具备党员基本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7)厦门党建E家分数:

    预备期基本分60-79.5分,报上级党委(党工委)审批后,延长预备期半年;

    预备期基本分50-59.5分,报上级党委(党工委)审批后,延长预备期一年;

    预备期基本分低于50分,或具有“一票否决”的五种行为之一的,报上级党委(党工委)审批后,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支部大会讨论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党支部在收到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书后,应先由党小组讨论预备党员能否转正,提出相关意见报党支部:党支部可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交流、发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预备党员转正的态度和意见并进行公示(5-7工作日),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召开支委会,全面审查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党小组和介绍人的意见、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以及考察的情况等,研究提出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做好召开支部大会的准备工作。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关于预备党员转正的有关问题,并将表决结果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具备正式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委审批。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六条 党员有关材料的存档。正式党员的党员档案除预审前所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包括:入党誓词、《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考察表》、预备期间的思想汇报、党内外群众座谈意见、转正公示表及会议记录等。学生党支部负责及时整理归档。学生党员档案由党支部负责存档保管,待其组织系转出后,随其人事档案一并寄出。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七条 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为确保新发展的党员质量,是基层党组织的重要职责。学院党总支书记和党支部书记负有重要责任,组织委员和入党介绍人负有直接责任。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及违纪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

    追究责任的范围主要是:

  5. 没有正确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央及中央组织部、省委及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对发展党员工作调查研究不够,督促指导不力,安排部署不当,造成全局性工作被动或发生重大失误的;

    (2)对不落实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工作失误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3)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

    (4)对已发现的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在查处过程中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责任人的;

    (5)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对有上述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查处;对不构成违纪违规,但问题比较严重的责任人,应教育批评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规定条款,参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信息与智能机电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