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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4-01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学生就业工作的管理和服务,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和福建省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优生优荐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华厦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机构及机制
学校成立厦门华厦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是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毕业生就业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负责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福建省等相关部门的文件精神,推进就业工作“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保证就业工作“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
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学校就业制度改革。
3.组织制定学校就业工作总体规划。
4.统筹、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参与、支持、配合就业工作。
5.检查监督学校就业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拟定毕业生就业办法和措施。
2.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生就业指导规划和计划,会同教务部门做好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和职业生涯课程的教学组织与实施工作;组织就业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开展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与咨询服务。
3.上报毕业生生源信息,宣传毕业生资源,公布毕业生信息,负责毕业生推荐。
4.开展需求市场调查,了解社会需求状况,收集和发布用人需求信息。
5.建立校企合作关系,完善校内人才市场,组织校园招聘活动。
6.建设就业网络,推进网络“双选”。
7.实施就业管理,主持就业签约,编制就业方案。
8.开展生涯教育和就业指导相关活动,拓展学生的第二课堂,提升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就业质量。
9.组织对二级学院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和评估。
10.组织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总结交流学生就业工作经验,开展就业工作理论研究和毕业年度质量报告的撰写。
11.组织毕业生参加省地市基层服务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12.办理毕业生派遣手续,处理毕业生遗留问题。
13.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
(三)二级学院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就业工作专题会议。
2.组织本学院就业工作人员有计划地参加各类进修、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就业指导水平。广泛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工作,并充分调动教职工参与学生就业工作。
3.承担本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课,对本学院毕业生进行就业教育、创业教育、毕业教育和诚信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和价值观。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服兵役、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做好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工作。开展就业指导讲座、咨询、模拟比赛、就业实践、典型事迹报告会、择业心得交流会等活动,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
4.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生源信息汇总、毕业资格审查、就业数据月报及毕业生就业计划核对工作。
5.组织填写和审核本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材料,做好毕业生鉴定、毕业生政审、就业协议书的初审和登记工作。
6. 组织本学院毕业生参加学院双选会及各类人才市场的招聘会和网上双选活动,举办专场招聘会,多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满意就业。
7.建立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多方位开拓就业渠道。
8.组织开展本学院毕业生的就业跟踪调查,撰写毕业生跟踪调查报告,为学校招生、教学改革、专业结构调整提供参考依据。
9.组织开展就业工作研究,创新工作思路方法,做好就业工作总结、毕业生思想动态分析、毕业生就业市场调查报告等工作,形成论文进行经验交流。
10.完成学校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工作质量。
(四) 辅导员主要职责:
1.全面落实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和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的各项就业工作任务,将相关就业信息及时传达给毕业生。
2.认真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各种职业资格认证和应用能力等级考试,积极配合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毕业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特别是要开展卓有成效的个性化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引导毕业生端正就业态度,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3.为各位毕业生建立跟踪档案,定期对毕业生就业状况进行跟踪调查,要明确每一位毕业生的去向和工作状态,并定期与毕业生进行联系沟通。
4.充分了解学校和国家相关的就业政策、就业形势和就业制度,通过手机、QQ、微信等各种渠道满足毕业生的咨询需要,给问题学生及时排忧解难,做好家长和学生的参谋。
5.负责毕业生推荐表、登记表等各类材料的填写审查。做好毕业生信息核对、档案管理、毕业资格审核、材料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6.积极联系用人单位,收集各类招聘信息并及时发布给学生,认真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双选会以及专场招聘会。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工作研究,探索完善毕业生“供需见面”的工作机制,促进学生与用人单位一对一的“单线对接”。特别应结合专业情况、毕业生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做好重点学生的就业推荐工作。
7.与学生定期联系,及时收交学生的就业协议书。督促有实习单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与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
8.每月汇总就业工作信息数据,并及时、准确地向就业中心汇报毕业班的就业情况和签约人数。
9.协助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派遣、毕业典礼及文明离校工作。
10.定期总结就业指导和跟踪服务工作经验,及时撰写并提交就业论文或调查报告。
(五)各位教职员主要职责:
1.积极主动的配合相关部门的各项就业工作。
2.协助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及时纠正毕业生找工作的“盲动性”,鼓励并指导毕业生自主创业。
3.有企业一线工作经历的教师应积极主动的担任就业指导课授课任务或开展就业讲座等活动。
4.积极向学校就业部门提供毕业生供需信息,为学校和本学院举办校园“双选会”或专场招聘会邀约企业,协助完成就业中心分配给系的任务指标。
5.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力所能及的推荐毕业生就业,协助院系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见习基地共建协议。
(六)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1.教务处负责就业指导课程的教学计划安排、毕业生资格的审核及相关证件的办理。
2.保卫处负责毕业生户口的管理、迁移工作及校园大型双选会的安保工作。
第三章 毕业生
第六条 毕业生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和规定,适应形势,转变观念,理性择业。
(二)认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如实向用人单位反映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使用意图并表明自己的就业意愿,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做到诚信就业、文明就业。
(三)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开展的就业教育和指导,通过各种途径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择业技巧和就业能力。
(四)通过校内外各种渠道主动获取就业信息,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社会组织的各类人才招聘会。
(五)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要求签定就业协议书并认真履行协议。若无法履行的,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约。经用人单位出具解约证明,方可与新的单位签约。若违约要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文明离校。
(七)毕业派遣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第四章 就业推荐(办理就业手续)
第七条 推荐表的使用
毕业生持由学校统一签发的《厦门华厦学院毕业生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每个毕业生只有一份《推荐表》)原件。《推荐表》是学校证明毕业生身份和用人单位到相关部门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的凭证,毕业生应认真、如实填写。
第八条 签约
(一)毕业生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要签定福建省人事厅同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以维护就业方案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经审核盖章后,即成为制定就业方案和开具报到证的依据。每个毕业生只有一套《协议书》(一式四份),复印、复制、涂改、转借、挪用无效。
(二)每个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双方解除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与其它单位签订协议。
(三)毕业生申请补办《推荐表》、《协议书》,应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公示后如无异议予以补办。
第九条 开具报到证
根据福建省人事厅的有关要求,应届毕业生获取毕业证书后予以开具报到证。就业指导中心统一为毕业生办理报到证相关手续。
第十条 毕业生报到
(一)落实单位的毕业生须持福建省人事厅和教育厅统一核发的《报到证》和公安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单位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二)派回生源地的毕业生按规定时间回生源所在地报到。
(三)派遣时暂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按待就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待就业报到证、户口关系。
第五章 就业方案变更
第十一条 解约
(一)《协议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否则,应承担解约责任。要求解除协议的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阐明解约理由),原就业协议签订单位书面同意解除协议,毕业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后,可办理其它就业相关手续。
(二)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具体流程按福建省人事厅和教育厅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就业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到我省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建功立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十三条 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选调生计划”、“服务社区计划”,除可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学校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四条 对毕业时已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毕业时未就业但在毕业一年内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积极扶助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的毕业生,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就业求职补贴。
第七章 就业纪律与奖惩
第十六条 学校各级负责学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杜绝不正之风。
第十七条 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的以下行为,除由毕业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外,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1、伪造就业协议书和推荐表;
2、谎报遗失就业协议书和推荐表;
3、挪用就业协议书;
4、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各系的就业工作进行评估,就业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在就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开始实施。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原《厦门华厦职业学院学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华厦政字【2012】38号)同时废止。